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程序有哪些?
請問下,餐飲服務許可證怎么注銷?有哪些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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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事項:《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
二、許可對象: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三、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
四、許可收費:不收費
五、許可數量:無限制
六、許可期限: 20個工作日(不含企業補充資料時間、聽證時間、整改復查時間)
七、許可條件: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終止的;
(三)《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四)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3、國家局、省局、市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4、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資料要求:
以上資料一式2份,應為A4紙打印;所有資料均應加蓋企業紅色印章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親筆簽名。
九、許可程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餐監科
申請受理電話:6239130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或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②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③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制作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按要求補全;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④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制作餐飲服務許可材料接收單并簽字確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并做好記錄備查。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查、審核
1、崗位責任人:餐監科
2、崗位職責及權限:
根據資料審查情況,餐監科工作人員和科長分別提出審核意見:
①符合規定的,提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②不符合規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3、工作時限:15工作日
(三)監督
1、崗位責任人: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核實施的許可是否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審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許可標準。
(3)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舉行聽證。
①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②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③公開舉行聽證。審查人員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④制作聽證筆錄,與其它相關材料一并送回餐監科入檔。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不含聽證時間)
(四)審定
1、崗位責任人:局分管領導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對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進行審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并寫明延長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
(2)對審查審核、監督意見進行審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許可,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并書面說明理由。將有關材料退回餐監科入檔。
(3)重大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交由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3、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五)送達與公告
1、崗位責任人:餐監科工作人員,局政務大廳工作人員,局機關網站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根據審定意見,同意注銷的,由餐監科工作人員制作《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務大廳,由政務大廳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2)根據審定意見,不同意注銷的,由餐監科工作人員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務大廳,由政務大廳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3)政務大廳工作人員向申請人發出申請事項辦結通知。領取人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回執》上簽名;政務大廳工作人員將《回執》交審查崗位人員存檔。
(4)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餐監科工作人員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告知局網站工作人員,由網站工作人員將行政許可決定在局公眾網站公告。
(6)餐監科工作人員及時將審批案卷歸檔(要求一案一卷;卷內應當包括資料目錄、行政許可決定、申請材料、相關審查表、聽證材料、監督意見、審批材料)。
3、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條件
1.《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2.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終止的;
3.《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4.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5.依法應當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需提交的資料和證件
1.《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申請書》一式兩份;
2.原《餐飲服務許可證》;
3.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需代理人辦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并提供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4.申請人無因違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等情形的證明材料。(由辦事窗口負責在受理時與局相關部門聯系出具)。
5.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法定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需要聽證、檢疫、檢驗、鑒定所需時間除外。
承諾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需要聽證、檢疫、檢驗、鑒定所需時間除外。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肇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5.《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6.《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
7.《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