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餐飲業定價有了“十不許”
記者從市發改委獲悉,為規范餐飲業經營者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經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天津市餐飲業價格行為規則》日前正式印發實施。規則明確,餐飲業經營者不得有十種價格違法行為。
消費者一旦發現,可以通過12358價格監督平臺向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規則明確,本市餐飲業價格實行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通過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價格。餐飲業經營者銷售各種菜品、主食、酒水、飲料、卷煙、水果和在營業區內銷售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務時,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公開標示價格和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可以采用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菜模展示、圖片展示、智能觸摸屏點菜機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明碼標價的內容應當包括商品(服務)名稱、計價單位、價格(收費標準)等項目,對于有規格、等級、產地要求的還應當予以標示。明碼標價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以元為單位。使用中、外文同時標價的,價格應當保持一致。計價單位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有“位”“只”之分的應分別明確標示。
稱重計價的菜品需要現場稱重,并經消費者簽字確認。
餐飲業經營者提供餐具、紙巾等商品和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并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凡未明示或未經消費者同意的不得收費。餐飲業經營者結算價格前應當主動出具結算清單,如實填寫消費的品名、單價、數量和總結算價格。消費者凡提出給予清單副本的,應當予以提供。
餐飲業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十種行為
●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
●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餐飲服務的企業,在電子終端商品主頁和單品詳情頁面對同一商品所標示的價格不一致的
●餐飲業經營者使用兩套菜單,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餐飲業經營者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范圍、促銷價格有價格附加條件以及其他相關限制性條件不標示或含糊標示的
●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餐飲業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
●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來源: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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