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業廳關于發放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經營
湘林森(1989)09號 1989年4月20日
各地、州、市林業局:
為加強對野生動、植物及其及產品的經營飼養和馴化繁殖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根據《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現就發放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和狩獵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從事狩獵經營(包括購、銷、加工、飼養馴化繁殖)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須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分別申請領取狩獵證和經營許可證。
二、年滿18周歲,無精神病史,能夠識別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具熟練狩獵技術的人員,可發給狩獵證。
三、嚴格控制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范圍。原經營、收購、加工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的供銷、醫藥、土產、外貿、輕工等部門,經審查后發給經營許 可證。飼養馴化繁殖野生動物必須具有場地、資金和專業技術等條件,了解有關政策、法律,經過由林業主管部門舉辦或委托舉辦的專業培訓班學習,考試合格領取 結業證書者,方可發給經營許可證。
四。凡領取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包括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資金、場地和專業技術等內容的申請報告書。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發給經營許可證。憑經營許可證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五、縣以上(含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經營許可證、狩獵證的審發。其中一、二級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的經營許可證、狩獵證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審發或委托地州市林業主管部門審發。
六、領取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湖南省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的規定。每年元月一日至三十日,到原發證機關年檢一次,并報告當年經營完成情況。每年八月至十二月向原發證機關申報翌年計劃過期不予辦理。
請各地盡快將本地區所需經營許可證、狩獵證的數量報我廳森保局,以便審核分發
各地、州、市林業局:
為加強對野生動、植物及其及產品的經營飼養和馴化繁殖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根據《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現就發放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和狩獵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從事狩獵經營(包括購、銷、加工、飼養馴化繁殖)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須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分別申請領取狩獵證和經營許可證。
二、年滿18周歲,無精神病史,能夠識別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具熟練狩獵技術的人員,可發給狩獵證。
三、嚴格控制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范圍。原經營、收購、加工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的供銷、醫藥、土產、外貿、輕工等部門,經審查后發給經營許 可證。飼養馴化繁殖野生動物必須具有場地、資金和專業技術等條件,了解有關政策、法律,經過由林業主管部門舉辦或委托舉辦的專業培訓班學習,考試合格領取 結業證書者,方可發給經營許可證。
四。凡領取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包括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資金、場地和專業技術等內容的申請報告書。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發給經營許可證。憑經營許可證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五、縣以上(含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經營許可證、狩獵證的審發。其中一、二級野生動物及其及產品的經營許可證、狩獵證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審發或委托地州市林業主管部門審發。
六、領取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湖南省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的規定。每年元月一日至三十日,到原發證機關年檢一次,并報告當年經營完成情況。每年八月至十二月向原發證機關申報翌年計劃過期不予辦理。
請各地盡快將本地區所需經營許可證、狩獵證的數量報我廳森保局,以便審核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