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 中國吃網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

發布時間:2015-08-11 17:42 瀏覽量:3246
(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拯救瀕臨滅絕的物種,保持自然生態平衡,根據憲法和法律的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野生動植物的獵采、經營、馴養繁殖和其他與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有關的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工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生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協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飼養、馴化和繁殖野生動物,培育、引種和繁殖野生植物,有關部門應當在種源、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條 設立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 野生動植物保護對象分為三級:
一級,珍貴稀有、瀕臨絕跡的物種;
二級,數量稀少或分布地域狹窄、資源貧乏的物種;
三級,資源嚴重減少或有特殊保護價值的物種。
野生動物保護對象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禁止獵采一級、二級野生動植物。因科研、展出等需要獵采一級野生動植物的,須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因特殊需要獵采二級野生動植物的須經省有關部門批準。
經批準獵采一、二級野生動植物的,須持有關部門發給的特許獵采證,并按國家批準的種類、數量、時限、場所和方法獵采。
第八條 對三級野生動植物實行限量獵采,并規定禁獵期,禁采期。年度獵采指標由縣級有關主管部門擬定,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禁獵期、禁采期由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掌握列入保護對象名錄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消長情況,為保護和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一條 在珍稀或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動植物種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區,按國家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野生動植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或資源貧乏的地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限期性的禁獵區。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動植物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明令保護。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改善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食物條件和野生動植物的生長條件。
第十條 從事狩獵人員須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狩獵證;持獵槍狩獵的,須向縣級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持槍證。
從事采獵三級野生藥材物種的, 須向縣級醫藥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采藥證。其中需要采伐林木或狩獵的,須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采伐證和狩獵證。采伐非藥用三級野生植物,須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狩獵證和采藥證的持證人,每年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一次簽證手續。
第十二條 建立狩獵場所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炸藥、毒藥、地弓、大鐵夾、地槍、排銃、圍獵、燒獵、陷坑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工具和方法。
第十四條 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發。
第十五條 獵采一、二級野生動植物,須按批準獵采的種類和數量,向有關部門繳納資源保護費。
領取狩獵證、采藥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發證機關繳納資源保護費。
資源保護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運輸一、二級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須憑特許獵采證向當地縣級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準運手續。運輸三級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 須向當地縣級有關主管部門辦理運輸證明。運輸部門憑證運輸。
第十七條 我省與外國簽訂在省內從事野生動植物資源考察研究活動的協議,應事先征得省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須按國家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持有省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采藥檢查證的人員,有權對一切狩獵、采藥活動和獵采物的購銷、貯運、加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在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末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擅自獵采一、二級野生動植物的,沒收獵采物、采獵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獵采證件,處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關于禁獵區、禁獵期、禁采期的規定進行獵采,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情節較重的,沒收獵采物和違法所得,可處5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吊銷獵采證件;
(三)使用禁用的獵采工具、獵采方法,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情節較重的,沒收獵采物、獵采工具和違法所得,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吊銷獵采證件;
(四)違反獵采證件的有關規定獵采的,沒收獵采物和違法所得,處5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吊銷獵采證件;
(五)無證從事狩獵的,無證從事采伐三級野生植物的,沒收獵采物、獵采工具和違法所得,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非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處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非法運輸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處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決定,其中(六),(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但同一違法行為,一個機關處罰后,另一個機關不得重復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10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實施。我省過去有關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規定,凡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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