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業廳、公安廳關于確定獵槍經銷單位及- 中國吃網

河南省林業廳、公安廳關于確定獵槍經銷單位及

發布時間:2015-08-11 17:41 瀏覽量:3246
豫林公(91)89號 1991年3月28日

各市(地)、縣林業(農林)局,公安局(處):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效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嚴格獵槍彈具經營管理,現就獵槍彈具定點經銷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獵槍彈具經營單位為:河南省林業廳物資站、洛陽市林產品經銷公司、南陽地區林產品經銷公司、新鄉市林產品經銷公司、三門峽市振華綜合商店、漯河市 退伍軍人接待轉運站獵具商店、登封縣林產品經銷公司、鞏縣林業物資站。原經各市(地)、縣公安局批準的獵槍彈具經銷點一律撤銷,其剩余獵槍彈具送交省林業 廳物資站處理。
二、獵槍彈具銷售實行計劃與限額控制。各經銷單位要執行省林業廳下達的年度銷槍限額,不準超額出售獵槍。省林業廳物資站負責全省獵槍彈具的訂購和進貨,并 按照林業廳下達的銷槍限額,及時通知各經銷單位到本站提取。其他經銷單位如確需到廠家訂購的,必須經省林業廳批準并開據證明。
三、各經銷單位必須嚴格照章經營,不得經銷非林業部定點獵槍廠生產的獵槍產品,同時要加強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如發現違章經營或因獵槍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處理,直至取銷獵槍經營資格。
四、嚴格獵槍購買審批手續。個人或單位購買獵槍,必須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填寫購買獵槍申請書。縣級公安機關憑林業主管部門的批件,審核同意后發給 獵槍、彈具購買證。持證人應憑證到上述指定的獵槍經銷單位購買。購槍后要立即到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獵槍持槍證,然后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狩獵許 可證,繳納野生動物資源管理費。公安機關只能將獵槍購買證開到上述指定的獵槍經銷單位,不能出具到省外及生產廠家的證明。
五、切實加強獵槍管理和狩獵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機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掌握獵槍底數及分布情況,建立獵槍管理檔案,加強狩獵管理。對持有獵槍而未辦理獵槍持 槍證和狩獵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要立即到縣(市)公安機關和林業部門補辦。發現非法持有獵槍和違章狩獵者,要當場沒收獵槍彈具,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有關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過去發文與此文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此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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