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 中國吃網

江西省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5-08-11 17:38 瀏覽量:3246
(1987年10月23日江西省林業廳、物價局、財政廳頒布)

根據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江西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特制定《江西省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
一、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征收范圍。
凡獵捕野生動物(含:鳥、獸、兩棲、爬行類)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保護基金。
保護基金由批準獵捕的機關征收,或由批準獵捕的機關授權縣林業局等單位代為征收。
違章或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除按《條例》第十八、十九條有關款項,對獵捕者進行處罰外,獵捕者還應向當地縣林業局交納保護基金。
征收保護基金,一律開具由省林業廳按《江西省發票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統一制定的收據。
二、保護基金征收標準。
為按統一價值計算征收保護基金,參照有關省區的資料,特制定《江西省野生動物價值指導標準》(見附件)。征收保護基金,一律以此表指導價值為計算基數(因 特殊需要經批準獵捕保護動物,按此基數征收10%,獵捕非保護動物的按此基礎數征收4%)。凡未列入附表名錄的野生動物,可比照相近的動物指導價值計征。 三、保護基金征收辦法。
狩獵者按照批準的獵捕計劃,申請辦理狩獵簽證時,預繳保護基金的70%,狩獵結束后,根據實際獵捕的種類、數量。核收保護基金,多退少補。
收購和出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憑保護基金收據進行交易。收購者應隨物收繳、保存保護基金收據,以備檢查。出售者如將獵物分解出售,應取得征收保護基金單位的副本證明,否則要重新繳納(補繳)保護基金。
四保護基金的使用范圍。
保護基金是林業部門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的專用基金,另列帳戶由林業部門用于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種群調查,飼養繁殖,科學研究及加強保護設施等,不得用于人員機構開支。
其他單位也得調用。征收的保護基金一律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進行專戶儲存,并按有關規定報送財務報表。年終結余,可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每年狩獵期結束后,對征收的保護基金進行一次結算。受權代征保護基金的單位,于次年三月底前一次結算。受權代征收的保護基金,省、地(市、區)縣(市、 區)均按1:2:7的比例分成。地(市)掌握的保護基金在本地(市)范圍內調劑使用,使用計劃需報省林業廳備案;縣(市、區)的保護基金使用計劃,需報地 (市)林業局備案。
五、本辦法自通知下達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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