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
(1993年4月3日經江西省林業廳、財政廳、物價局批準)
根據國家《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第四款“經營利用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收費環節、標準和辦法,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后執行”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凡在江西省內獵捕、經營利用省重點保護、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按規定繳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費,同時停止收取原規定的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基金。
二、獵捕、運輸、經營利用省重點保護、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和《江西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第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三、經批準捕捉、出售、收購、利用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地、市林業局或授權單位繳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費;經批準獵捕、出售、收購、加工利用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繳納野生動物管理費。
其收費環節、標準和辦法如下:
(一)對批準獵捕的省重點保護、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獵捕省級重點保護、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向申請獵捕者收費。
(二)對批準出售、收購、加工利用的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產品,按其成交額的5%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對有證出售、收購、加工利用非重點保 護動物或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4%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子代以下動物或其產品,按成交額的2%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 不予收費。
凡出售和收購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憑保護管理費收據進行交易。收購者應隨物收繳、保存收據,以備檢查。如將動物分解出售,出售者應取得征收 保護管理費的單位出具的副本證明。凡無保護管理收據的,均由持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交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三)對批準利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產品在國外舉辦表演、展覽等活動的,按其純收入的30%向國內承辦單位收費。
四、鼓勵以保護野生動物為目的的科學研究、資源調查、馴養繁殖活動。對以上特殊需要而申請捕捉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以酌情減免野生動物資源 保護管理費 。
五、無獵捕證、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除依法給予處罰、沒收實物及非法所得外。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二至五倍補收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六、收費單位應向同級物價部門辦理申領《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手續后方能收費,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七、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地(市)、縣二級征收的管理費,均按省、地(市)、縣(市、區)1:2:7的比例分 成。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要專款專用,按財政部門規定的使用范圍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資源調查、宣傳教育、馴養繁殖、科學研究、獎 勵舉報辦案有功人員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獎金、搞基本建設、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
八、本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贛林(保)(87)18號、贛財政字166號《江西省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國家《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第四款“經營利用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收費環節、標準和辦法,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后執行”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凡在江西省內獵捕、經營利用省重點保護、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按規定繳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費,同時停止收取原規定的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基金。
二、獵捕、運輸、經營利用省重點保護、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和《江西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第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三、經批準捕捉、出售、收購、利用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地、市林業局或授權單位繳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費;經批準獵捕、出售、收購、加工利用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繳納野生動物管理費。
其收費環節、標準和辦法如下:
(一)對批準獵捕的省重點保護、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獵捕省級重點保護、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向申請獵捕者收費。
(二)對批準出售、收購、加工利用的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產品,按其成交額的5%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對有證出售、收購、加工利用非重點保 護動物或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4%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子代以下動物或其產品,按成交額的2%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 不予收費。
凡出售和收購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憑保護管理費收據進行交易。收購者應隨物收繳、保存收據,以備檢查。如將動物分解出售,出售者應取得征收 保護管理費的單位出具的副本證明。凡無保護管理收據的,均由持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交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三)對批準利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產品在國外舉辦表演、展覽等活動的,按其純收入的30%向國內承辦單位收費。
四、鼓勵以保護野生動物為目的的科學研究、資源調查、馴養繁殖活動。對以上特殊需要而申請捕捉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以酌情減免野生動物資源 保護管理費 。
五、無獵捕證、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除依法給予處罰、沒收實物及非法所得外。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二至五倍補收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六、收費單位應向同級物價部門辦理申領《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手續后方能收費,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七、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地(市)、縣二級征收的管理費,均按省、地(市)、縣(市、區)1:2:7的比例分 成。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要專款專用,按財政部門規定的使用范圍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資源調查、宣傳教育、馴養繁殖、科學研究、獎 勵舉報辦案有功人員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獎金、搞基本建設、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
八、本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贛林(保)(87)18號、贛財政字166號《江西省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