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林業廳、物價委員會、公安廳、工商行政
甘林資字[1990]第95號 1990年2月5日
各地(州、市)、縣(市、區)林業處(局),物價處(委),公安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貿委(局、公司),各林業總場、白龍江林管局、小隴山林業局,各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站)、甘肅瀕危野生動物繁育中心:
為了加強我省狩獵生產的管理,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狩獵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從一九九○年起,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狩獵證》、《狩獵檢查證》、《野生動物、獵物運輸證》制度 ,并使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狩獵證》
《狩獵證》由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統一印制。凡在省內進行狩獵活動者,必須憑當地縣(市、區)公安局核發的《持槍證》,帶二張照片,到縣(市、 區)林業局填寫《狩獵證申請表》,待審定獵捕動物種類、數量、地點后,按規定標準預交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狩獵證工本費和手續費,方可領取《狩獵證》。
《狩獵證》使用期為四年,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并交納檢驗費,以便掌握狩獵情況。
二、《狩獵檢查證》
《狩獵檢查證》是對獵捕、收購、運輸等狩獵活動各個環節進行檢查的專用證件,它不僅對保證狩獵活動的正常開展起積極作用,同時對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也起積極 作用。持《狩獵檢查證》的人員,必須是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堅持原則、工作大膽且具有一定業務水平的干部、職工,經縣(市、區)林業、公安部門聯合審查 后,由省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發給證件。
三、《野生動物、獵物運輸證》
凡運輸野生動物、獵物、獵產品及成品,均須到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野生動物、獵物運輸證》。
省內運輸,須到地區(州、市)林業處(局)辦理。
運往省外的,須到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辦理。
地區(州、市)內運輸,須到縣(市、區)林業局辦理。
沒有《野生動物、獵物運輸證》的,公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部門不得承運。
四、《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據單》和收費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瀕辦字[1988]8號《關于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收費的通知》,獵捕和經營野生動物及產品,應收取各項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并開收據單。收費標準如下:
1.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狩獵者在縣(市、區)林業局辦理狩獵證時,要預交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其標準為:
野豬每只20元;
狍鹿每只10元;
野雞每只2元;
野兔、野鴿、沙雞、石雞每只1元;
外貿、供銷、商業部門經營獵產品時,須向產地林業局交付經營總額的5%,作為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今后凡從事捕捉、飼養野生動物者,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收取資源保護管理費。
2.資源補償費
凡違反有關規定亂捕濫獵,使野生動物資源受到破壞的,均要收取資源補償費。收費標準按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三倍收取。
3.進出口(省)管理費
凡經營進出口(省)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制成品的單位和個人,均由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審核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并交納進出口(省)管理費。 標準為:《國際公約》或國家規定的一類保護動物其個體、產品及制成品的進出口價格的7%;二類保護動物的進出口價格的6%;其他經濟動物、獵物、獵產品及 制成品的進出口價格的5%;人工馴化野生動物及產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費標準分別遞減1%。進出省的按以上收費標準分別遞減2%。
4.工本費和手續費
狩獵證工本費和手續費合計10元。
以上各項收費(包括證明牌費)須按隸屬關系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方準收費。
特此通知,請各地參照執行。
各地(州、市)、縣(市、區)林業處(局),物價處(委),公安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貿委(局、公司),各林業總場、白龍江林管局、小隴山林業局,各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站)、甘肅瀕危野生動物繁育中心:
為了加強我省狩獵生產的管理,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狩獵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從一九九○年起,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狩獵證》、《狩獵檢查證》、《野生動物、獵物運輸證》制度 ,并使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狩獵證》
《狩獵證》由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統一印制。凡在省內進行狩獵活動者,必須憑當地縣(市、區)公安局核發的《持槍證》,帶二張照片,到縣(市、 區)林業局填寫《狩獵證申請表》,待審定獵捕動物種類、數量、地點后,按規定標準預交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狩獵證工本費和手續費,方可領取《狩獵證》。
《狩獵證》使用期為四年,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并交納檢驗費,以便掌握狩獵情況。
二、《狩獵檢查證》
《狩獵檢查證》是對獵捕、收購、運輸等狩獵活動各個環節進行檢查的專用證件,它不僅對保證狩獵活動的正常開展起積極作用,同時對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也起積極 作用。持《狩獵檢查證》的人員,必須是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堅持原則、工作大膽且具有一定業務水平的干部、職工,經縣(市、區)林業、公安部門聯合審查 后,由省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發給證件。
三、《野生動物、獵物運輸證》
凡運輸野生動物、獵物、獵產品及成品,均須到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野生動物、獵物運輸證》。
省內運輸,須到地區(州、市)林業處(局)辦理。
運往省外的,須到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辦理。
地區(州、市)內運輸,須到縣(市、區)林業局辦理。
沒有《野生動物、獵物運輸證》的,公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部門不得承運。
四、《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據單》和收費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瀕辦字[1988]8號《關于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收費的通知》,獵捕和經營野生動物及產品,應收取各項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并開收據單。收費標準如下:
1.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狩獵者在縣(市、區)林業局辦理狩獵證時,要預交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其標準為:
野豬每只20元;
狍鹿每只10元;
野雞每只2元;
野兔、野鴿、沙雞、石雞每只1元;
外貿、供銷、商業部門經營獵產品時,須向產地林業局交付經營總額的5%,作為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今后凡從事捕捉、飼養野生動物者,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收取資源保護管理費。
2.資源補償費
凡違反有關規定亂捕濫獵,使野生動物資源受到破壞的,均要收取資源補償費。收費標準按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三倍收取。
3.進出口(省)管理費
凡經營進出口(省)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制成品的單位和個人,均由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審核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并交納進出口(省)管理費。 標準為:《國際公約》或國家規定的一類保護動物其個體、產品及制成品的進出口價格的7%;二類保護動物的進出口價格的6%;其他經濟動物、獵物、獵產品及 制成品的進出口價格的5%;人工馴化野生動物及產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費標準分別遞減1%。進出省的按以上收費標準分別遞減2%。
4.工本費和手續費
狩獵證工本費和手續費合計10元。
以上各項收費(包括證明牌費)須按隸屬關系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方準收費。
特此通知,請各地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