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麝、熊資源保護及其產品入藥管- 中國吃網

關于進一步加強麝、熊資源保護及其產品入藥管

發布時間:2015-08-11 17:16 瀏覽量:325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衛生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醫藥管理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麝、熊均是生態、經濟、科研價值極高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特別是天然麝香、熊膽(指野外來源或人工繁育所獲的麝香和熊膽)是許多傳統中醫臨床用藥的重要原料.

為正確處理好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的關系,統籌兼顧野生動物保護和中醫藥事業的協調發展,維護我國對外形象和聲譽,經研究決定,全面停止從野外獵捕麝、熊 類,強化其馴養繁育規范管理,對天然麝香和熊膽粉實行定點保管制度,明確使用范圍,并對含天然麝香、熊膽成份的產品實行統一標記,現將有關具體措施通知如 下“

一、 全面停止從野外獵捕麝、熊類的活動,促進野外資源恢復與增長
因科學研究或保障人身安全等特殊原因需要獵捕熊類的,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核實其目的和資源狀況,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審批,并禁止將獵捕的熊類用于取 膽;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等特殊原因需要獵捕麝類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備齊各方面材料后,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按批準的方案實施。各地還 要結合實施“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的有利時機,在麝類、熊類分布區域,通過工程措施,改善其棲息環境,特別是對麝類要大力推進“封山 育麝”,促進其資源的恢復與增長。

二、 調查掌握本區域麝類、熊類養殖情況,進一步規范麝類、熊類馴養繁育活動
為引導麝類、熊類馴養繁育的健康發展,各地要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研究建立“誰投入,誰擁有,誰受益”的激勵機制,引導、鼓勵利用上述原料的相關中醫藥企 業,積極參與麝類人工繁育和改善“養熊取膽”技術條件。同時,要切實強化對麝類、熊類馴養繁育活動的規范管理。一是對從事麝類養殖的,各地要通過調查,依 法查處和清理非法從事麝類養殖的單位;對以往依法開展麝類養殖的,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其現有養殖條件、技術手段、管理措施和經營狀況等達到要求的,可 以向國家林業局申辦馴養繁殖許可證;對擬新增養殖麝類的,要按規定的程序向國家林業局申辦馴養繁殖許可證,并須通過國家林業局或其委托的機構組織的科學論 證,經批準后憑證開展馴養繁殖活動。二是對從事“養熊取膽”的,要在全面掌握有關情況的基礎上,分別采取相應的措施,對非法從事“養熊取膽”等行為,要堅 決依法查處。對養殖條件、技術和管理措施等不符合《黑熊養殖利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養殖條件、技術和管理措施符 合要求或經整改后達到要求的,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將其養殖場舍、存欄個體數量及譜系、技術保障、熊膽粉及其它產品年產量等情況一并報國家林業局,由國家 林業局匯總和組織專家論證后予以通報。

三、 核查庫存天然麝香和熊膽粉,實行定點保管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在近期內,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區域有關單位庫存的天然麝香和熊膽粉重新進行全面核實,對所有天然麝香和熊膽粉實行定 點保管制度,明確保管責任人,并將保管點、責任人、數量及進出庫記錄逐一登記造冊,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定期報國家林業局備查。因中醫藥需要利用天然麝香原 料且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的程序經國家林業局批準后,方可啟用定點保管的天然麝香或定向銷售給有關中藥生產企業或定點醫院;有關中藥生產企業或定點醫院需要 利用熊膽原料且符合條件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可按照法定程序和本通知要求,批準其從國家林業局通報的符合條件的養殖單位或定點保管單位購 買。

四、 禁止出口天然麝香,明確天然麝香、熊膽粉使用范圍

根據加強資源保護的需要,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零售天然麝香和熊膽粉的活動,禁止出口天然麝香(含有天然麝香的中成藥除外),并限定天然麝香和熊膽 粉的使用范圍,特別是對天然麝香的使用范圍,須嚴格限定于特效藥、關鍵藥等重點成藥品種和重點醫院。按照這一要求,需要利用天然麝香或熊膽原料的食品藥品 生產企業,須向省級食品藥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其產品種類、產量及需要天然麝香或熊膽原料數量等基本情況,由省級食品藥品管理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 部門核實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需要利用天然麝香、熊膽原料的醫院,須向省級衛生或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需要天然麝香、熊膽原料數量等 基本情況,由省級衛生或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理部門核實后上報衛生部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上述申請,分別由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 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國家林業局通報的有關資源狀況及庫存原料數量論證確定要重點保障的藥品品種、制藥企業和定點醫院,并將結果通報國家林業局。國家林業局 將根據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依法審批經營和啟用天然麝香事項,同時將各有關部門關于麝香及熊膽經營利用方面的意見通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以確保省級林業主管 部門依法審批經營利用熊膽事項時不出現超范圍審批的情況。

五、 對含天然麝香、熊膽成份的產品實行專門標記
自2005年7月1日起,含天然麝香、熊膽成份的產品須統一加貼“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后方可進入流通。對此,有關企業可向省級林業主管部 門提出統一標記的申請,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國家林業局,由國家林業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公告后實施。各企業生產的含天然麝香成份藥品的 具體標記數量,按國家林業局依法定程序批準的藥品生產數量執行;各企業生產的含熊膽成份產品的具體標記數量,由國家林業局根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 批準的生產數量確定,并由國家林業局委托全國野生動植物研究與發展中心安排具體標記事宜。經標記的含天然麝香、熊膽成份的產品,其銷售、運輸可不再辦理相 關證明;需要出口含天然麝香成份藥品的,憑標記可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申辦《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使用人工麝香生產的藥品不納入 本通知標記管理范圍,但必須在藥品包裝、標簽及使用說明書中的[成份]或[主要成份]項下明確注明“人工麝香”,以避免誤導消費者的情況發生,具體實施要 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發文通知。對拒不予以注明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未依法獲得批準的,一律不得利用天然麝香、熊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產品不得進入流通。對已經生產庫存的,各生產、經營單位須盡快 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屬于藥品的還要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核實和履行法定審批手續后,由國家林業局參照上述程序一次性安排標記事宜。經標記 后的上述產品可繼續流通,直至銷售完畢。

六、 提高認識,相互配合,加強宣傳,嚴格執法,確保有關措施順利實施

加強麝、熊資源保護,規范其產品生產流通管理,是根據我國麝、熊資源現狀,為維護中醫藥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而采取的綜合性管理措施,各級林業、衛生、工 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中醫藥管理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要主動向政府領導報告,并在本部門內確定專門的部門和領導負責,建立有效的部門間協調機制,定期組 織多部門調研和科學評估,以加強部門間溝通和配合,形成合力,特別是對重大問題,要集體研究,爭取問題及時得到解決;要加強宣傳,爭取有關企業和全社會的 理解和支持,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要切實加大執法力度,適時組織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經營利用天然麝香、熊膽及其產品的行為,遏制破壞資源的 勢頭,確保上述保護管理措施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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