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用餐摔成癱瘓,眉州東坡被判賠償400萬,冤不冤?
畫家張峻熙在眉州東坡一門店用餐時,摔下樓梯,頭部碰在了陶瓷花盆上面,最終導致了癱瘓,終身需醫療依賴。
北京市朝陽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中,認為眉州東坡門店設施和管理存在風險,對此案件應承擔70%的責任,各項賠償總計超過400萬元。
2017年8月24日,歷經8次開庭后,朝陽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眉州東坡餐飲公司亞運村餐廳設施和管理上存在缺陷。
1.二樓通往一樓步行梯的中間拐彎平臺處空間有限仍擺放大型花盆,該處空間長1.84米一旦有人在樓梯末端失足倒地,頭部很容易碰到靠墻擺放的花盆,此案中張峻熙即是因此造成了頸椎骨折的嚴重后果。
2.從二樓下來的步行梯在靠近中間拐彎平臺的下半段,下樓的左手方向未設置扶手,而此段樓梯左側邊沿與墻面之間存在24.5厘米深的凹陷空間,醉酒或疏忽大意的顧客極易因錯覺忽視左側的凹陷空間繼而扶空摔倒。
3.眉州東坡餐廳向顧客出售高度酒而獲利,理應在設施和管理方面針對顧客大量飲酒后能力下降的情況做出特別安排。
朝陽法院判決書顯示,眉州東坡餐飲公司在設施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上述缺陷,一旦造成損害的后果極為嚴重,而其加以避免的成本并不高,故可以認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此外,張峻熙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依法減輕眉州東坡餐飲公司的賠償責任。
朝陽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對張峻熙責任比例定為30%,對眉州東坡餐飲公司的責任比例定為70%。最終,判定眉州東坡餐飲公司承擔各項賠償共計4088605.36元。
眉州東坡餐飲公司在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訴狀中表示,餐廳設施和管理上不存在缺陷,稱“如果沒有花盆摔到墻上造成的傷害后果,不一定與摔在花盆上不同。”
眉州東坡方面向法院還拋出了一個問題:“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是毫無疑義的,但這種義務應當盡到什么程度,是不是一定要做到萬無一失、毫發無損?”
2017年12月28日,北京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2019年10月12日,發回重審后第五次開庭在朝陽法院進行。目前,該案仍未宣判。
此類案件審判的主要依據,為《侵權責任法》,其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餐廳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顧客受傷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若餐廳已經盡量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法院會相應地減少餐廳賠償的數額,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分配。
北京朝陽法院在一審判決書最后寫道:
在管理方面,針對過度飲酒的顧客,在其行至樓梯、臺階等處時,應提醒其隨行人員扶持或由服務員在前方引領(顧客下行時),避免摔傷,希望眉州公司能夠重視上述問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降低自身經營風險。
再次提醒各位餐飲老板,對餐廳內可能存在的風險,要做好風險提示。通過這個案例,法務君想告訴大家,針對醉酒或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的顧客,僅僅風險提示是不夠的,餐廳還應安排工作人員,輔助其安全離店。
北京市朝陽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中,認為眉州東坡門店設施和管理存在風險,對此案件應承擔70%的責任,各項賠償總計超過400萬元。
法院對此案的一個觀點:對于某些特殊客人,店家僅做風險提示是不夠的,還應該輔助其安全離店,否則仍屬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客人受傷,店家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015年5月6日下午2點左右,畫家張峻熙與朋友在眉州東坡分公司餐廳內用餐,餐后從二樓走樓梯下樓途中,張峻熙行至樓梯中段拐彎平臺處時不慎跌倒,面部磕在平臺墻邊擺放的陶瓷大花盆上,導致其當場休克。
后經北京協和醫院診斷,為頸椎椎體骨折(C5,C6),頸脊髓損傷,四肢不全癱。

法院判眉州賠償400多萬
2017年8月24日,歷經8次開庭后,朝陽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眉州東坡餐飲公司亞運村餐廳設施和管理上存在缺陷。
1.二樓通往一樓步行梯的中間拐彎平臺處空間有限仍擺放大型花盆,該處空間長1.84米一旦有人在樓梯末端失足倒地,頭部很容易碰到靠墻擺放的花盆,此案中張峻熙即是因此造成了頸椎骨折的嚴重后果。
2.從二樓下來的步行梯在靠近中間拐彎平臺的下半段,下樓的左手方向未設置扶手,而此段樓梯左側邊沿與墻面之間存在24.5厘米深的凹陷空間,醉酒或疏忽大意的顧客極易因錯覺忽視左側的凹陷空間繼而扶空摔倒。
3.眉州東坡餐廳向顧客出售高度酒而獲利,理應在設施和管理方面針對顧客大量飲酒后能力下降的情況做出特別安排。
朝陽法院判決書顯示,眉州東坡餐飲公司在設施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上述缺陷,一旦造成損害的后果極為嚴重,而其加以避免的成本并不高,故可以認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此外,張峻熙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依法減輕眉州東坡餐飲公司的賠償責任。
朝陽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對張峻熙責任比例定為30%,對眉州東坡餐飲公司的責任比例定為70%。最終,判定眉州東坡餐飲公司承擔各項賠償共計4088605.36元。
眉州不認可設施有缺陷,提起上訴
眉州東坡餐飲公司在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訴狀中表示,餐廳設施和管理上不存在缺陷,稱“如果沒有花盆摔到墻上造成的傷害后果,不一定與摔在花盆上不同。”
眉州東坡方面向法院還拋出了一個問題:“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是毫無疑義的,但這種義務應當盡到什么程度,是不是一定要做到萬無一失、毫發無損?”
2017年12月28日,北京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2019年10月12日,發回重審后第五次開庭在朝陽法院進行。目前,該案仍未宣判。
不僅要提醒,還要輔助客人離開
此類案件審判的主要依據,為《侵權責任法》,其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餐廳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顧客受傷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若餐廳已經盡量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法院會相應地減少餐廳賠償的數額,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分配。
北京朝陽法院在一審判決書最后寫道:
在管理方面,針對過度飲酒的顧客,在其行至樓梯、臺階等處時,應提醒其隨行人員扶持或由服務員在前方引領(顧客下行時),避免摔傷,希望眉州公司能夠重視上述問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降低自身經營風險。
再次提醒各位餐飲老板,對餐廳內可能存在的風險,要做好風險提示。通過這個案例,法務君想告訴大家,針對醉酒或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的顧客,僅僅風險提示是不夠的,餐廳還應安排工作人員,輔助其安全離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