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營改增”減稅新政讓守規餐企稅負加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不再繳納營業稅,轉為繳納增值稅。然而,此通知僅僅執行不到兩個月,便引發京城知名餐飲連鎖企業的疑惑,究竟新政對餐飲企業的影響有多大?
新國稅:讓外賣稅收“營改增”
記者了解到,去年,國稅總局頒布了2011年第62號《關于旅店業和餐飲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該公告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同時廢止。”
由于該政策的出臺涉及面比較廣,在實際操作方面對于餐飲業的影響巨大,企業實際操作困難很多,特別是經過對數家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連鎖經營餐飲公司的調查顯示,隨著家庭就餐社會化的增長,外賣業務已經從個別餐廳延伸到所有的快餐和大眾化餐飲企業。因此,這樣的規定出臺后對大眾化餐廳的打包外賣影響巨大。按照原來的標準,餐廳銷售食品統一按照營業額繳納5%的營業稅,但是新政實施后,如果將外賣食品算做非現場消費食品,就應該繳納17%的增值稅。照此說來,外賣業務越多的連鎖快餐企業,所承擔的稅負越重。
企業顧慮:稅負可能要翻番
據記者了解,目前在餐飲行業外賣領域實行“營改增”,面臨的主要障礙來源于一些大型餐飲企業,尤其是外賣比例較高的企業,如肯德基和麥當勞等具有一定規模的餐飲連鎖企業。有餐飲企業表示:“我們初步測算,‘營改增’之后,我們稅負成本可能要翻番。”
一位業內專家表示,作為一般納稅人,名義上可用成本抵扣17%增值稅,但由于他們進貨渠道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導致他們的稅負將增加。特別是現在鼓勵的農餐對接,讓不少餐飲企業的原料采購來源于農戶,也使其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眾多餐飲企業認為,從公告通知廢止的兩個文件中可以判斷出該公告所指“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是指一些餐廳銷售的帶有預包裝性質的食品,如節日期間銷售的月餅、元宵、年糕、粽子、大閘蟹等,以及餐廳單獨設立的小賣部、外賣點等售賣燒鹵熟制的肉食等。這類食品與一般餐廳食物現制現售即食的特點有很大不同,多由飲食店或食品加工廠提前制作,多已經包裝完畢,有的尚需后期加工,且通常都有保質期,往往不會被立刻食用。
記者了解到,早在新辦法執行前,擁有肯德基、必勝客等多個餐飲品牌的百勝餐飲集團中國事業部就向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提交了緊急報告,敬請中國連鎖協會代表行業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溝通,希望對該公告的后續執行予以明確。
兩協會:近來紛紛上書
記者從相關渠道了解到,對于相關餐飲企業的呼聲,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和中國烹飪協會已分別召開相關會員的座談會,并集中了會員意見和建議,分別在今年1月13日和2月6日,向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部門遞交建議。中國烹飪協會在《關于對餐飲企業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情況反映》中寫到,由于公告沒有對“非現場消費的食品”進行具體、準確的解釋,如果完全按此文件字面執行,將把餐飲企業正常的外帶、外賣和外送業務也涵蓋其中,這必將給餐飲企業帶來極大困擾,將極大地增加餐飲企業的稅負,并給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困擾。
據中烹協反映,自該文件公布后,不少地方的餐飲企業已經接到當地稅務部門的通知,要求從2012年1月1日起對于“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繳納增值稅。其負責人表示,如果按現有標準繳納增值稅,餐飲企業的稅負要增加很多,這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同時,在一家餐廳內同樣的食物有的要繳納營業稅,有的要繳納增值稅,且不屬于一個稅務部門管理,這將給餐飲企業的管理帶來很大的困難和負擔。
“為此,我們希望可以與國家稅務總局建立日常的工作聯系機制和信息溝通渠道,并建議對該公告的主旨予以明確,讓各地稅務部門了解并明晰:餐廳正常現制現售的食物,通過外帶、外賣和外送等方式傳遞給消費者,是傳統堂食業務的延伸,不屬于‘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的范圍,不繳納增值稅。”這是中烹協明確的觀點。
截至記者發稿時,并沒有得到國家稅務部門就此問題的明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