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的法律保障

發布時間:2012-05-14 15:50 瀏覽量:8

        特許經營的法律保障

        特許經營的蓬勃發展,對社會對經濟產生巨大影響,在特許經營熱潮中,一些企業以特許經營為名,惡意詐欺,致使加盟者蒙受經濟損失,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的糾紛頻繁發生。在這種背景下,對特許經營進行法律規制的呼聲逐漸高漲。

  一、特許經營中的商標許可

  特許方,作為其注冊商標的真正所有人,應將《商標許可合同》向中國商標局備案,并得到中國商標局頒發的相關備案證明,如目前使用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于1997年發布并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6條,特許方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具有已經注冊的商標。

  現在和將來的商標許可應該不是排它的,即特許方也可以許可多個受許方使用其商標,而不僅僅只有一個受許方使用。

  商標許可協議中的商標必須經中國商標局批準注冊,否則,由于商標保護的地域性原則,這些商標在中國不受保護。

  二、特許經營中的技術轉讓

  規范技術轉讓的法律主要是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和198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特許方應就技術轉讓合同提交給中國的對外經貿機構,并獲得外經貿部統一印制和編號的《技術引進合同批準證書》。

  技術轉讓的審批機構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地方對外經貿委。

  三、特許方和分受許方的關系

  特許經營有兩種方式:直接特許和分特許。分特許是指特許方將一定地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總受許方,總受許方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分受許方,也可以在該地域內設立自己的網點。如新加坡某公司欲在中國大陸以特許經營方式開展特種行業的咨詢和培訓服務,它特許一家公司在中國進行分特許,即授予其在中國境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總受許方可以再授予分受許方從事特定行業的培訓和咨詢。

  然而,由于特許方和分受許方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從而限制了特許方對分受許方的業務經營和質量監控的能力。但是,特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標準的執行,與特許方和總受許方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在總許可協議和分許可協議中,應該賦予特許方監督分許可協議的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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