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熊貓立法,請三思而行
熊貓是我們的“國寶”,為熊貓立法,更好地保護熊貓,從民族情感這個角度來說,無疑是值得歡迎的。
現在,成都市人大正在做這個事情。據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媒體透露,《成都市大熊貓保護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即將啟動,順利的話,最快半年后就能正式通過(《成都日報》2007年11月23日報道)。
但是立法應該是理性的,一部法律的出臺,肯定不能只考慮民族感情的因素。一部新法的出臺,勢必會改變一個或幾個社會領域中的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進而對公民的生活發生這樣那樣的影響。因此,即便為熊貓立法是很有意義的,但筆者還是吁請有關立法者要保持足夠的理性和慎重,該不該啟動這項保護熊貓的立 法工作,還需要三思。
一思,熊貓保護領域真的無法可依嗎?不是。保護熊貓,首先要保護他們的生存環境,有《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的環保法規來調整;熊貓在野外的安全,受《野 生動物保護法》保護;來到城市,進入動物園后的生活,有相應的《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來調整;熊貓要想出國,還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 出口管理條例》。除此之外,為保護熊貓服務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多。這已經為熊貓的生存和繁衍織起了一道法律的保護網。當然,時至今日,熊貓的生活環境還有惡 化之憂,熊貓的安危還有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與某些法條規定得粗疏有關,與法律的執行有關,現有法律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落實法律規 定的力度需要加大,但這些都不是另立新法的充分理由。
二思,一部法規真的能阻止過度商業化嗎?禁止“惡搞”大熊貓,防止對熊貓品牌過度商業化運作,是成都市人大為熊貓專門立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姑且不說熊 貓算不算成都自家的品牌,有沒有權力對熊貓的品牌形象和相關產業立法規范,單就“惡搞”和“過度商業化”這兩個計劃用立法來調整的對象來說,也有失科學。 確定性、可操作性是法律規范應該具備的基本要求。但是何為惡搞,怎么就算是過度商業化,還沒有明確標準,更是無法用法律語言界定清楚的問題。在這些問題沒 有解決的前提下,法規即便制定出來了,也會是模糊的,缺乏操作性。可以想見,一部缺乏操作性的法規,不可能起到阻止熊貓品牌被過度商業化的立法目的。
而且,熊貓品牌的文化產業是全國性的,靠一部由省會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來阻止“惡搞”大熊貓,防止對熊貓品牌過度商業化運作,顯然不大可能。
三思,為熊貓立法會不會引起不良的連鎖反應?今天為熊貓立了法,明天是不是也要為白鰭豚立法,華南虎、丹頂鶴要不要立法?有人呼吁為黃河立法,那么是 不是也要為長江立法,還有泰山、廬山,哪一個也能找出一堆理由。但是對于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來說,宜簡不宜繁。因為各種形式的法律規范越多,公民和司法人 員在認知、遵從和適用法律時的負擔就越多。
由此看來,為熊貓立法,三思是必要的。慎重立法,是法治社會的自然要求。
現在,成都市人大正在做這個事情。據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媒體透露,《成都市大熊貓保護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即將啟動,順利的話,最快半年后就能正式通過(《成都日報》2007年11月23日報道)。
但是立法應該是理性的,一部法律的出臺,肯定不能只考慮民族感情的因素。一部新法的出臺,勢必會改變一個或幾個社會領域中的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進而對公民的生活發生這樣那樣的影響。因此,即便為熊貓立法是很有意義的,但筆者還是吁請有關立法者要保持足夠的理性和慎重,該不該啟動這項保護熊貓的立 法工作,還需要三思。
一思,熊貓保護領域真的無法可依嗎?不是。保護熊貓,首先要保護他們的生存環境,有《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的環保法規來調整;熊貓在野外的安全,受《野 生動物保護法》保護;來到城市,進入動物園后的生活,有相應的《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來調整;熊貓要想出國,還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 出口管理條例》。除此之外,為保護熊貓服務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多。這已經為熊貓的生存和繁衍織起了一道法律的保護網。當然,時至今日,熊貓的生活環境還有惡 化之憂,熊貓的安危還有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與某些法條規定得粗疏有關,與法律的執行有關,現有法律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落實法律規 定的力度需要加大,但這些都不是另立新法的充分理由。
二思,一部法規真的能阻止過度商業化嗎?禁止“惡搞”大熊貓,防止對熊貓品牌過度商業化運作,是成都市人大為熊貓專門立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姑且不說熊 貓算不算成都自家的品牌,有沒有權力對熊貓的品牌形象和相關產業立法規范,單就“惡搞”和“過度商業化”這兩個計劃用立法來調整的對象來說,也有失科學。 確定性、可操作性是法律規范應該具備的基本要求。但是何為惡搞,怎么就算是過度商業化,還沒有明確標準,更是無法用法律語言界定清楚的問題。在這些問題沒 有解決的前提下,法規即便制定出來了,也會是模糊的,缺乏操作性。可以想見,一部缺乏操作性的法規,不可能起到阻止熊貓品牌被過度商業化的立法目的。
而且,熊貓品牌的文化產業是全國性的,靠一部由省會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來阻止“惡搞”大熊貓,防止對熊貓品牌過度商業化運作,顯然不大可能。
三思,為熊貓立法會不會引起不良的連鎖反應?今天為熊貓立了法,明天是不是也要為白鰭豚立法,華南虎、丹頂鶴要不要立法?有人呼吁為黃河立法,那么是 不是也要為長江立法,還有泰山、廬山,哪一個也能找出一堆理由。但是對于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來說,宜簡不宜繁。因為各種形式的法律規范越多,公民和司法人 員在認知、遵從和適用法律時的負擔就越多。
由此看來,為熊貓立法,三思是必要的。慎重立法,是法治社會的自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