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絕味餐廳”被“絕味鴨脖”告了- 中國吃網

多家“絕味餐廳”被“絕味鴨脖”告了

發布時間:2022-01-10 11:04 瀏覽量:114



生產銷售“絕味鴨脖”的企業叫絕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長沙市,成立于200812月,門店總數超過10000家,主營范圍為食品、農副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2017年絕味鴨脖正式上市,目前年銷售額也達到了40億元,1根鴨脖,累計零售規模達400億元。絕味公司的“絕味”注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絕味公司還是2021年度中國上市企業市值500強。


絕味公司注冊的相關“絕味”商標的各類商品包括:板鴨、死家禽、醬板鴨、鴨脖、鴨掌、鴨翅、鴨舌等、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廣告等。


2021年,絕味食品將多家使用了“絕味”二字的餐廳告上法庭,如湖南省安鄉縣紅亮絕味鴨霸王、吉林省敦化市的絕味鴨脖江東店、四川成都絕味兔中餐館、陜西省千陽縣湘絕味鴨霸王店、陜西省榆林市高新區翔翔絕味鴨脖店等。



位于安徽蚌埠市五河縣有一家“絕味涼皮”小吃店,成立于201612月,經營范圍為小吃服務,主營涼皮。


絕味食品認為該涼皮小吃店侵害了自己的商標權,于是將這家店告上了法庭。認為明知“絕味”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具備極高的可識別性,仍然在其店鋪招牌上使用與之相同的標識,具有傍“大款”的嫌疑。要求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3萬元。


這家名叫味正香的小吃店店鋪門頭懸掛“絕味涼皮”四個大字比較醒目,下方采用小號字體懸掛“過橋米線、特色小吃、定餐熱線……”小吃店玻璃門上貼有小吃品種“酸辣粉米線炒面炒飯搟面皮涼皮卷餅鹵味”。


小吃店老板沒經歷過被告這件事,有點“慌了”,一審宣判前將招牌由“絕味涼皮”改為了“味正香涼皮”。


然而,判決結果卻令很多人意外,絕味食品一審敗訴,上訴后,二審同樣敗訴。


一審法院認為,兩者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不一樣,同時,相關公眾一般也不會認為板鴨、家禽、豬肉等食品與涼皮、面條等食品存在特定聯系,進而造成混淆,故兩者不屬于類似商品。


一審法院還認為,北宋黃庭堅在其詩作《廖致平送綠荔支為戎州第一王公權荔支綠酒亦》中寫道:“王公權家荔支綠,廖致平家綠荔支。試傾一杯重碧色,快剝千顆輕紅肌。撥醅蒲萄未足數,堆盤馬乳不同時。誰能同此勝絕味,唯有老杜東樓詩。”可見,“絕味”一詞本身即是對食物品質的描述,有其歷史淵源,系大眾通用詞匯,作為商標本身顯著性并不突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門店招牌上使用“絕味”字樣,系對其經營商品質量進行描述,屬于正當使用,主觀上沒有攀附絕味公司注冊商標的故意,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


二審法院,蚌埠市中院還認為,味正香小吃店經營地點在安徽省五河縣城關鎮,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標準,作為店鋪招牌的“絕味涼皮”不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法院的判決確實很有水平,如果仿冒“絕味鴨脖”“絕味鹵味”等,確實屬于侵權,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也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消費者認同。


不久前,在四川成都高新區開中餐館的甘老板收到了法院一審判決書,判決他向絕味食品賠償1萬元。甘先生經營的“絕味兔”餐廳不大,只有70多平方米。


“我們覺得很冤,像前段時間‘青花椒’侵權案一樣,他們是賣鴨脖的,我們是做中餐兔的,這怎么能叫侵權?”甘老板表示。


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本案絕味兔中餐店售賣商品為兔、肉類食品等,與第4595912號、第15929952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29類中的家禽、豬肉食品、豆腐制品等為相同類別。經比對,絕味兔中餐店在經營場所的門頭招牌使用的名稱、店內海報、菜單上使用了“絕味”,與案涉第4595912號、第15929952號商標構成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案涉注冊商標標識來源的服務提供存在特定聯系,從而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


在絕味兔案件中,法院認為絕味鴨脖和絕味兔都是食品經營者有競爭關系,另外,法院認定絕味兔中餐店中“絕味”的字樣與絕味公司的商標構成近似,足以導致消費者對絕味兔認為與絕味鴨脖存在關系,從而對絕味公司商標權產生侵害,故在該案中判決絕味兔中餐館承擔了相應的侵權責任。

甘先生表示會上訴,“小店沒有那么多精力,也耗不起。疫情期間大家都在熬,他們索賠的錢,我們要不少時間才能掙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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