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老板狀告民警“吃野味喝茅臺霸王餐”
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廳老板,其狀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長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野味喝茅臺霸王餐”不付餐費,要求支付餐費5688元。

按理說,作為公務人員,一般情況下,民警吃飯不會不給錢。而作為餐廳等服務單位,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去法院狀告公務人員。
網傳的民事裁定書是這樣裁定的,該案案由為餐飲服務合同糾紛,裁定時間為2022年8月份,原告葛某某是江蘇人,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夏某支付餐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5688元。葛某某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是:2017年5月26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開設的位于上海市閔行區的一家餐廳預訂包房,并留下個人手機號,謊稱自己姓吳,要請領導吃飯,第二天,來了四人在包房消費了一瓶飛天茅臺酒在內的野味大餐,共計5688元。但被告夏某僅支付了讓原告購買香煙的300元,餐費至今未付,故原告葛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法院經查,原告葛某某在上海市閔行區一家潮汕蛇莊經營蛇類火鍋等食品,2017年5月25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店鋪內查獲待銷售的眼鏡蛇三條,并于次日將原告葛某某抓獲。經鑒定,涉案的三條眼鏡蛇為舟山眼鏡蛇,系《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物種。后原告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長白新村派出所證實被告夏某系該所民警,當日至原告處就餐系刑事偵查行為。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對原告的訴請應當駁回起訴。遂裁定,駁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訴。
這兩年,原告葛某某已就此事投訴了多次,上海楊浦分局也作出了明確答復。目前,原告葛某某不服法院裁定,仍然在上訴中。
這個案件似乎進入了一個死結,原告葛某某認為是公務人員吃“霸王餐”,被告夏某認為自己在執行公務,法院認為已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
法院管不了,公安作出了定性,原告又表示不服,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

網友的評論也是各持觀點:
“記得有規定公務員在工作曰不準喝酒,下班了也不行,有沒有這規定?刑偵期間可不可以喝酒就不知道了,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上飯店吃飯付錢天經地義。”
“偵查期間要的東西,并未消費,就是為了取證而已,老板非法經營野生動物已經被處理了現在告公安人員當時作為取證的時候點的東西沒有付錢~酒并沒有喝,野味也沒有吃。”
“這事應該是這樣的,民警辦案有經費的,應該按照標準向餐館支付餐費及酒錢,查實餐館有違法行為,出具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追究刑事責任。然后開具收據,沒收涉案違法所得以及罰款,上繳財政。而不是以刑偵為由拒付餐費。”
5000多元的酒錢和餐費對于小餐館來說不是一個小數目,這也是葛某某一直沒有放棄的主要原因。
葛某某也可以考慮到紀檢部門反映情況。
葛某某雖涉及刑事案件,但公安部門的辦案過程并不屬于絕密范疇。為了自證清白,證明民警夏某并沒有違紀,公安部門也應該把相關涉及的喝酒吃菜的細節公之于眾,回應社會合理的關切。